汽车三包期限莫名缩水
经营者改正并道歉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你经历过购买汽车后三包期限莫名缩水半年吗?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雅安市名山区消费者刘先生就经历了这样的事情。
2018年1月20日,刘先生在名山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后来在4S店保养时,刘先生发现,自己的车竟然在2017年6月30日就出库了,自己买车时间就这样莫名其妙地“早”了半年。
“而且车的三包期限从2017年6月30日起就开始计算了。”刘先生说。因此,他怀疑经营者销售的是二手车。
刘先生要求经营者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经营者与他协商未果。2018年7月6日,刘先生投诉到雅安市名山区消委会。
雅安市名山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经多方查明:事实上,该经营者并不是消费者购买品牌汽车的4S店。而要销售此款汽车,经营者只能从此款汽车的4S店先行提货,继而再销售给消费者。但汽车的三包期从2017年6月30日,即从汽车从4S店出库之日起计算。这种计算方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委会工作人员向该经营者宣传了法律法规并责令其改正。经调解,经营者协调4S店为消费者延长了此车的三包期限并为给消费者造成不便诚恳道歉,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其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在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三包有效期。
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买车后因遭遇“消费陷阱”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据了解,涉及汽车售后问题的投诉主要包括:不履行三包义务、不履行售后承诺、售后在三包期内收费修理以及经营者变动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售后服务等。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汽车消费纠纷案件。在本案中,经营者将三包期从其在4S店购买出库之日起算,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