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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生态●扶贫
内容详情 2020年03月25日 返回该版首页

鼓励更多的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四川省修订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

鼓励更多的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本报讯(记者 胡斌)昨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加快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鼓励更多的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四川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区别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与非达标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不再扣罚财政资金;二是允许空气质量达标城市质量指标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三是对超出一定范围内波动的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扣减40%的激励资金。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激励办法不变。  

其中,《办法》明确,省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和同比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分为基本目标任务和奋斗目标任务。考核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各市(州)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激励或约束;二是对各市(州)当年达标天数率、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视改善情况给予激励。

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省级设立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共1.5亿元,其中: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占比70%,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占比30%。

在考核方式上,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采取“等额预分、次年清算、据实考核、分档扣收等额扣罚”方式处理。每年初,四川省财政将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等额预分配到各市(州)。次年初,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州)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值得关注的是,已达标市(州),在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波动范围内的全额奖励预分配部分;超出波动范围且变差的,扣收激励资金预分配部分的40%。同时,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将按照“等额预分、次年清算,据实考核”方式处理。对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励;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