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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市场监管
内容详情 2020年04月22日 返回该版首页

成都某公司不正当代理“火神山” “雷神山”商标 被罚2万元

成都某公司不正当代理“火神山”

“雷神山”商标 被罚2万元

本报讯(记者 李国华)昨日,记者从四川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2020年2月4日,成都某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3120元的价格为其申请注册“火神山”商标及“雷神山”商标,经查属实,当事人被罚款两万元。

接举报,2020年3月12日上午,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受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行为。并总共以微信方式收取对方人民币3120元。在2020年2月4日,当事人将以上商标申请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2020年3月5日当事人因了解相关媒体报道,于当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以上商标注册。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火神山”“雷神山”是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的字号,是臆造词,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以上两座医院分别建立于2020年1月23日、25日,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拥有“火神山”“雷神山”字号权的在先权利,同时以上医院是专门用于接收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的医院,承载着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决心和意志。

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以外的人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不仅损害了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字号权的在先权利,更损害了社会的公众利益,将会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厉打击与疫情有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的申请行为,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