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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市场监管
内容详情 2020年05月27日 返回该版首页

保修期内维修需垫费 消委维权商家输理

保修期内维修需垫费 消委维权商家输理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汽车明明还在保修期内,发动机故障需更换,却要消费者预先垫付发动机费用?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四川省自贡市的消费者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据了解,2017年6月,张先生在自贡市某汽贸公司4S店购买了某品牌汽车,大约半年后汽车出现了故障,需要更换发动机。“但商家说店里没有备用件,需要从生产厂家发货,要等待一周左右,而且要收费。”明明自己的车还在保修期内,为什么要垫付发动机费用呢?张先生当然不满意。他认为商家不应该收费,也不应该让他垫付款项。于是,5月30日,张先生找到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筱溪分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筱溪分会接到投诉后,对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核实。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经营者之所以要求消费者垫付发动机的费用,等生产厂家发货并更换完毕后再将消费者垫付的发动机款退还消费者,是因为经营者认为发动机损坏的概率比较低,如果消费者不预先垫付发动机款,生产厂家的货到后,消费者如果不更换,汽贸公司无法与生产厂家结账。

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张先生免费更换发动机,不再要求其预先垫付发动机款,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四川省律协消专委委员张轶超认为,首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的规定,合理的储备零部件是修理者的责任,故不能将垫付备件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次,该文件第十八条又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所以,本案中,按照三包责任,同为销售者和修理者的4S店理应为消费者进行免费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