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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市场监管
内容详情 2020年06月03日 返回该版首页

蓝花楹之殇

蓝花楹之殇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蓝花楹开放时很美丽,但种植过程却并不容易,四川省攀枝花市的种植户姚先生就承受了高达50万元的损失。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攀枝花仁和区大田镇树苗种植农户姚先生于2018年7月在仁和第一农贸市场的某农资公司购买了品名为“辛硅则”的复混肥料,对种植的蓝花楹树进行了施肥。然而一个月后,噩梦发生了:树木烂根、破皮、甚至还有部分死亡的情况。姚先生说,“如果受损树木全部死亡,接照市场价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将高达50万元。”

因此,姚先生要求农资公司经营者给予赔偿。8月3日,姚先生到仁和区消委会投诉。仁和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农资公司经营者是通过正规渠道“农一网”进货,进销货台账齐全,有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随后,仁和区消委会组织区农牧局土肥站、区林业局造林科、农一网攀枝花服务站负责人、经营者代表共同到农户种植地现场勘查,并进行了施肥试验。一个月后,根据勘查、实验结果,排除了雨季及树木本身原因,确定为姚先生施肥方法不当。

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该化肥的外包装上没有相关使用说明,经营者也未向姚先生告知使用方法,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姚先生使用化肥不当,造成了蓝花楹树的死亡和损伤,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农牧局专家与姚先生沟通,姚先生了解到受损的蓝花楹采取措施后可以继续存活,也降低了诉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补偿姚先生26000元,并承诺如受损的蓝花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成活,将继续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律师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销商出售化肥时没有告知消费者正确的施用方法和施用量以及过量使用的危害,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农户的经济损失。本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充分发挥了消委会成员单位的作用,对蓝花楹受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现场实验,最终找到产生损害的主要原因。同时,没有简单地将产品送检,避免了因化肥的国家标准对营养的上限无相关规定而造成不利于消费者的结果。其社会意义在于对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深化“品质消费乡村行”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涉农消费投诉的调解也有积极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