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将给予国家救灾
农药承储企业资金补助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中央财政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对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给予资金补助。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利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资金采购农药时,应优先采购国家救灾储备农药。
《办法》明确,上述任务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形势变化,确定国家救灾农药储备规模。农业农村部确定储备品种及形态,组织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及动用指令,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政策宣传等工作。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承储企业选定、事中事后监管、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国家救灾农药年度储备时间为12个月。储备品种选定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常规农药与新型农药相结合,主要用于满足年度重大突发病虫害防治用药需求,并兼顾多年不遇非常见重大突发病虫害救治用药需求。针对三大主粮(小麦、水稻、玉米)作物重大突发病虫害防控需要及发生趋势预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提出年度具体储备品种意见。
《办法》规定了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承储企业兼顾大型农药生产、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具备农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二是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三是近3年每年农药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四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具有与储备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是银行信誉优良。
据悉,该项工作将由农业农村部牵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配合,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中标后,承储企业的承储责任期为 2年,期间未履行承储企业相关义务的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
据中华合作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