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乐园玩耍受伤 消费者维权赔偿先付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每到夏天,水上乐园就成为热门的消暑胜地。近年来,各地水上乐园却接连发生伤亡事故。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一名成年女子在玩水上滑道项目时意外受伤,那么这起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2017年8月1日下午,消费者陈女士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某水上乐园玩耍,在玩水上滑道项目时,右腿和手部意外受伤,水上乐园工作人员立即将陈女士送到就近的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陈女士需要住院治疗,但由于陈女士家住在瓜子坪,便自行决定到密地医院进行了治疗,并要求经营者承担治疗费用。可当陈女士电话联系经营者,让其先垫付治疗费用时,经营者告知陈女士“不在二医院治疗,就自行医治”,并拒绝承担产生的治疗费用。
8月7日,消费者陈女士向西区消委会河门口分会进行投诉,要求该经营者承担医疗费用。分会工作人员在听取事情经过后,立即对此事件展开调查。
在对水上乐园的调查过程中,该负责人告知消委会工作人员:消费者陈女士在玩水上滑道项目时,由于自身恐惧,未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滑行,落水时未立即离开水池,最后被其丈夫滑下来时踢伤,并且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里,园方一直在积极配合伤者的治疗,可是伤者及家人强烈要求不在二医院治疗,且后期在处理该事故时,伤者及家人态度过激,言语中还故意诋毁公司形象,最后伤者及家人自行离开二医院转到密地医院治疗,因为水上乐园购买了相关的保险,需在指定医院进行医治,所以才未垫付医疗费用。
在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工作人员先行化解了双方情绪上的矛盾,并于2017年8月8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水上乐园先行垫付陈女士住院治疗费10000元,待陈女士伤好后,再和保险公司一起,三方作最终解决。
点评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国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上规定,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内容,调解人员向经营者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引导经营者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意识 。
因此,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陈女士在接受服务时,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向服务者进行维权,该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虽购买了商业保险,但仍应当履行义务,先行垫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