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贯彻落实《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引导畜禽业健康发展
本报讯(记者 胡斌 文/图)7月31日,记者从四川省贯彻实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正式公布,这是落实农业农村部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有力举措。
本次公布的《目录》涵盖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两大类33个物种,基本实现了家养畜禽应纳尽纳。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据了解,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是城乡居民重要农畜产品供给的主要来源。
根据家养畜禽与野生动物界定的基本原则和畜禽的定义,某些在民间具有一定饲养规模的动物未列入《目录》。例如,黑天鹅、鸿雁等禽类人工驯养时间短,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果子狸、竹鼠等携带的病原体背景不清,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较大;蛇、蛙及昆虫等不属于《畜牧法》管理的家养畜禽(哺乳类和鸟类)范围,不宜列入畜禽目录。
属于昆虫纲的蜂、蚕没有列入《目录》,但是按照《畜牧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畜牧法》的有关规定,仍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狗虽没有列入《名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
《目录》公布后,四川如何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对此,四川省畜牧兽医局一级调研员薛建平表示,下一步,四川省将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在《目录》所列范围内规范开展饲养经营活动。一是将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制定实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模式;二是强化畜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升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申报、突发疫情处置等责任,鼓励和支持创建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四川省还将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种养结合发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培育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