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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市场监管
内容详情 2020年08月19日 返回该版首页

预付消费难实现 消协调解把权维

预付消费难实现 消协调解把权维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从美容美发、洗车、健身、娱乐行业向餐饮、汽车维修保养等行业逐渐发展。与此同时,有关预付式消费的纠纷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由于维权难,预付式消费成为消费领域的痛点和顽疾,其中因经营者歇业不退还卡内余额更是纠纷的焦点。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案例。

2019年11月13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孙先生投诉,孙先生称自己此前购买了龙泉驿区某商城价值30000元的消费卡。但当他在10月8日前往该商城购物时发现该商城未营业,经询问,商城客服告知其可以前往该商城就近的消费点进行消费,但其在成都市内找了三家消费点也均未营业,导致其10500元的卡内余额无法消费,遂投诉至龙泉驿区消协,要求商城将卡内余额折现或告知其市内可消费的营业网点。

接到投诉后,成都市龙泉驿区消费者协会高度重视,立即与该商城进行了联系。商城负责人称,目前成都市范围内的该商城已没营业了,但可以去其它区市进行刷卡消费,消费者表示不愿意去其它区市消费。后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协调,商家表示可把孙先生的消费卡绑定在网上,可在网上刷卡消费,消费者表示认可。

点评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国兵:根据《消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案中的情况,显然消费者在成都市内无法持卡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预付式消费的目的是为方便消费者的生活消费所需,若办卡却无法在日常生活领域用于消费,就违背了办卡的初衷。根据《消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既然该商城在成都市范围内已无营业点,作为商家就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商家的不作为显然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消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案例中,商家最终为消费者孙先生绑定网络消费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