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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市场监管
内容详情 2020年08月26日 返回该版首页

购房宣传不符实 消协出面帮维权

购房宣传不符实 消协出面帮维权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在房屋家居领域(如户型、价格)中,存在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延期交房等问题。其中开发商在售楼时,利用各种噱头吸引购房者,如“重点学区房”“步行到地铁5分钟”“高绿化率”等。由于宣传承诺没有被写入交易合同,导致消费者后期维权非常被动。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涉及售前虚假宣传相关的案例。

2019年9月16日,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业主群体投诉,投诉某楼盘开发商如约交房却货不对板,与购房时宣传严重不符,公共区域墙面仅刷了乳胶漆或贴了墙纸,且在目前尚未收房的情况下已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瓷砖、吊灯、门框等均与宣传不符,与其所定位的高端公寓更是相去甚远,业主要求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主持公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与事件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对纠纷事实进行了核实,确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随后组织业主代表同开发商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提出问题核心在于开发商宣传不实与货不对板,并说明利害关系,向开发商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按售房宣传的内容对公共区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点评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国兵: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结合本案例,开发商对其所售房屋宣传定位是高端公寓,交房标准与其售房时的宣传内容形成了鲜明的“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对比,开发商对公共区域所作的宣传对消费者购房具有重大影响,消费者的投诉合情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商宣传内容中承诺事项也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实为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却出现了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交房货不对板与购房时宣传相去甚远的问题,开发商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开发商按售房时宣传承诺的内容对公共区域进行整改也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