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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经济与法
内容详情 2020年09月08日 返回该版首页

四川省南江县: 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处理

四川省南江县:

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处理

近日,笔者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水产渔政局获悉,几天前,南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宣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刘某、吴某某、刘某某等3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以及并处罚金。

据水产渔政局有关人员介绍,今年4月26日12时至13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吴某某、刘某某使用电子捕鱼器在南江县赶场镇小巫峡景区堤坝平桥河捕鱼被群众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刘某、刘某某已逃离,未逃离的吴某某被当场抓获。查获捕捞鲶鱼等共计136尾,总重量2.24千克。当日15时许,刘某、刘某某主动到南江县赶场派出所投案。因为根据《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水域全面禁渔的公告》精神,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月1日的10年期内,暂定为该河段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渔行为。

南江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刘某等3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吴某某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某罚金4000元。同时,对侦察机关扣押的捕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责令3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补偿费2837元。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特约记者 肖定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