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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市场监管
内容详情 2020年09月09日 返回该版首页

价签改换有猫腻 三倍赔偿没商量

价签改换有猫腻 三倍赔偿没商量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你平时买东西遇到过标价和实付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吗?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涉及低标高结的消费案例。

2019年11月6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成都市双流区某商场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件399元的运动服,随后发现,衣服上399元的标签是专卖店将原来269元的标价签改换而成的,且所买的衣服也不是该品牌的运动服。张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投诉至成都市双流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

接到投诉后,成都市双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进行调查,经取证,确定消费者张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而在调查过程中,该品牌专卖店负责人承认是新聘店员忙中出错,误将从合作商处调配的另一品牌相似款型运动服当成了该品牌的运动服出售给了张女士。随后,双流区消协工作人员对该品牌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消法》相关条款进行了宣讲。

4天后,成都市双流消费者协会组织品牌专卖店和张女士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该品牌专卖店负责人向张女士诚恳道歉,并达成如下协议:同意对张女士所购买的运动服进行退款处理;该品牌专卖店按3倍价款补偿张女士1197元。专卖店负责人表示将吸取教训,加强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点评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国兵:该案的处理,对那些时常因商品或其价格变动而改换标价签的行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忙中出错不是理由,这种“忙”的行为,事实上已涉嫌违反了《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和变相提高价格的规定,严重的甚至还将构成利用标价签或价目表进行欺诈和冒充他人品牌销售的违法行为。此案中,商家就应当遵循诚信,严格遵守《消法》第一章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此外,依据《消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家向消费者张女士按3倍补偿是有法律支持的。此案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消费者要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经营者,诚信经营至关重要,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