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离职引纠纷 消委维权助退费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在健身会所交费上私教课,结果教练中途离职,会员要求退费遭拒,健身会所称只能换转课,该怎么办?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涉及私教中途离职会员要求退费遭拒的消费案例。
2019 年6 月,消费者杜先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某健身房办理了年卡,还购买了该健身俱乐部的私教课程,2000元的私教课程费用直接交给健身俱乐部。杜先生办理私教课程后,由于有事一直未消费。三个月后,2019 年9月,杜先生原来的私人教练离职,“本来是欣赏原教练水平才办理课程。”杜先生表示,由于原来的教练离职,他对健身俱乐部重新分配的现任私教不满意,因此,杜先生要求退款。健身俱乐部称杜先生办理私教课程是与私人教练签订的合同,课程费已经交给原私教,现在私教离职,俱乐部无义务退还费用。无奈之下,杜先生选择向南部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请求解决纠纷。
接到投诉后,南部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对杜先生的消费情况进行核实,虽没有票据,但根据手机消费记录,杜先生确实支付给健身俱乐部 2000 元的私教课程费用。通常情况下,学员购买私教课程,俱乐部和教练会按照比例分成。南部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联系原健身教练,该教练称自己并未收到俱乐部分成。工作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俱乐部由于对原健身教练工作不满,所以未将杜先生支付的私教课程费用提成给原教练,而是给了重新分配的现住私教。由于当时未签订合同,所以俱乐部认为自己可以提供服务,而原教练因被辞退不满,遂将此事告诉杜先生让他投诉。
消委会工作人员向该俱乐部负责人讲述关于预付卡消费的一些法律知识,并告知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俱乐部退回未消费的预付卡内余额。最后经协商,健身俱乐部退还投诉人支付的 2000 元私教课程费用。
点评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国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消费者选择原私教服务,是看中了原私教的教学方法和方式,是消费者自愿、自主的选择结果,并在此基础上与健身俱乐部之间达成健身服务的约定。但原私教的离职使得消费者原来的意愿无法实现,由新教练提供服务,则客观上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于经营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既是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本案健身俱乐部已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既难以履约,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健身俱乐部无法提供顾客满意的服务,理应依法依约退换消费者支付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