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上演“飞车渡桥”
结果悲剧了
案情回顾
年仅17岁的飞飞是一名向往飞驰人生的孩子,很小就对摩托机车充满着好奇。一天下午,他偷偷地将父亲的摩托车推了出来,并在简阳的街头尝试“驰骋”,简阳城区的江月大桥成为了他“飞车渡桥”的首选之地。
不料在桥上刚刚加速的一刹那,撞上了一位行人,导致行人左侧小腿断裂,上演“飞车渡桥”后,又来了一起肇事逃逸。在交通警察的调查下,迅速将飞飞锁定为肇事者。受害人一纸诉状将其诉至简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针对这起交通事故,考虑到肇事者是在校生,为减少对他学业的影响及快速赔偿受害人损失,办案法官决定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针对飞飞的违法行为,法官对其进行了教育:“这场‘悲剧’完全是你的任性造成的;你无证驾驶在先,逆向行驶在后,且撞伤行人后,还妄想逃逸来逃避处罚,这不仅违法,一旦事故结果严重,你将面临刑罚处罚。”
最终,该案件在简阳法院的调解下,飞飞父亲当场向原告支付了23000余元的损失赔偿金,飞飞也当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办案法官表示:“自己错了,一定深刻吸取这件事儿的教训,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处理案件时存在以下比较典型的法律认识误区,今天笔者结合本案为大家释法解惑!
误区一:法官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必须要以交通警察的“某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不是必须的。
交通警察出具的“某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的实际上的全称一般为《XX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见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出具的《认定意见书》是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并不代表着必须依据《认定意见书》进行审理。
误区二: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且逃逸,肇事者的行为构成犯罪。
不当然是犯罪。
犯罪概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界限的,法律上一般将行为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称之为犯罪行为,但触犯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并不一定科以刑法处罚,还要考虑到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一般可以阻却刑事责任因素有:客观的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主观的年龄及有无责任能力等。况且,本案中肇事者飞飞的行为并未造成刑法中规定的严重结果,其行为性质为民事侵权,尚未有犯罪行为,更不需要考虑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误区三: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了刑事责任后,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消除。
不可以。
犯罪嫌疑人被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又存在受害人经济损失时,这实际上形成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结合本案来看,飞飞行为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罪,该起案件则会产生两个诉讼关系的出现,即一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起诉其触犯刑法的公诉,二是原告向其提起的民事赔偿的私诉;两者可以合并审理,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但这样并不意味着,承担了民事赔偿后,刑事责任可以减轻或消除或者说承担了刑事赔偿后,民事责任可以减轻或消除,公、私责任是并行不悖、两个位阶的法律关系,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后,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得存在“坐了牢”就可以抵消赔偿责任的理由。合并审理主要为了减轻当事人法律诉累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审结案件。
侯现良 刘蓉
(案件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