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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四川新闻
内容详情 2020年11月04日 返回该版首页

加强议事会成员队伍建设 不断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加强议事会成员队伍建设

不断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作为村(社区)自治事务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居)民议事会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社区治理中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已成为城乡社区保障村(居)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重要方式。

尽管村(居)民议事会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社区治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但在自治作用发挥还不充分,还没有达到社区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目的,这与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有很大关系,还须进一步加强议事会成员队伍建设,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进一步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青白江区83个村(社区)全部成立了村(居)民议事会,现有议事会成员4300名。议事会成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议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主要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偏低、性别比例失衡等。二是议事会成员议事质量不高。一些议事会成员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特别是年龄偏大的议事会成员思想上因循守旧,习惯于上边咋说我咋干,对村级事务漠不关心、不懂得如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参与村级事务民主活动。三是议事会成员权利发挥不充分。议事规则不完善,议事会成员权利没有真正发挥,议事不强,基层治理水平不高。一些村(社区)召开议事会议的随意性较大,议事会成员的民主权利仍难以保障。

针对议事会成员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究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思想上没有认识到自己是代表村(居)民行使基层治理权力;二是参政议政的意识不强,大多数议事会成员很少关注和参与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是议事会地位没有明确,导致议事会成员参与村(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不高,作用发挥不充分。

对策与建议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础是社区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区虽小,但连着千家万户,做好社区工作十分重要” “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区就实了”。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必须加强议事会成员队伍建设,才能带领村(居)民创造美好生活。

把好议事会成员入口关。议事会成员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村(社区)事务议事质量。在党建引领下,提升选好议事会成员,是加强和提高议事会成员议事的基础。因此,在议事会成员选举时,村(社区)要对议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适当规定,适当提高任职资格条件,特别是要向党员以及那些有文化、善经营的经济大户、产业大户、退伍军人、回乡青年等倾斜。要引导居民把那些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有较高威信的人员选举为议事会成员。

加强议事会成员素质教育。提高村(居)民议事会成员议事质量,必须要对议事会成员开展培训教育。区级相关部门、镇(街道)对议事会成员开展教育培训,使其掌握议事会成员应具备的基本常识,具备基本的参政议政能力。组织、民政部门要对议事会成员召集人进行培训,镇(街道)要对议事会其他成员开展系统理论培训、业务培训,强化各项方针政策学习,使其具备一定政策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村(社区)也要通过社区保障资金,大力实施社区营造项目,调动议事会成员和村(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增强当家作主意识。

规范议事会议事制度。组织、民政部门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议事会议事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使村(居)民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定。要进一步从明确议事范围、规范定期议事制度、规范议题的提出、建立会前告知制度、规范议事表决机制、加强议事内容公开和实施事项结果公开等方面着力,让议事会制度日趋完善,更好发挥作用。

规范议事会成员行为。一是要明确权利和义务。规定议事会成员除享有公民应的权利外,还享有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村(居)务大事的权利。议事会成员除履行公民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外,还要维护全体村(居)民的根本利益、团结、教育村(居)民关心、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抓好村(居)务大事,反映村(居)民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积极参政议政,发表个人意见,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每年对议事会成员进行年底述职,由全体党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以及一定比例的村(居)民代表组成评议组,对议事会成员一年来的工作逐一进行评议,对较好地履行职责的议事会成员给予表彰奖励,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努力在议事会成员中形成 “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对履行职责不尽责的议事会成员要进行批评教育。三是建立退出制度,畅通议事会成员退出机制。结合每年对议事会成员进行年度评议的工作,对确实素质低、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对违法乱纪行为的议事会成员要通过程序终止其资格,从而增强议事会成员队伍的活力。

易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