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过期酸奶饮料
群体维权投诉获赔偿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买到过期酸奶导致肠胃不适,该怎么维权?记者近日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涉及过期食品维权的消费案例。
2019年10月,四川省蓬安县消费者杨某与同事三十余人在某火锅店用餐时,喝了该店的酸奶饮料,其中一盒酸奶饮料(规格458毫升,该店每盒售价20元)过期十天,有三人当场称肠胃不舒服,于是现场拨打了12345。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马上赶到火锅店,立刻让有可能喝到过期奶饮料的杨某这一桌消费者共计八人到蓬安县医院全部进行检查、治疗,其中五人无恙,另三人医生开了一些止泻药物。
事件发生后,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销售过期奶饮料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但双方就赔偿一事发生了严重分歧。蓬安消委会反复对双方做工作后,最终达成一致:该店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该店免去消费者及同事三十余人全部用餐餐费3107元;该店支付杨某等八人检查费、药费3880元;该店赔偿杨某等八人每人现金1000千元。此外,该店对其中曾开药治疗过的三位消费者每人再赔偿药费500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过期变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其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中,过期奶饮料货值20元,按十倍赔偿价款赔偿,不足1000元,该店应补足1000元,且消费者因喝了过期奶饮料身体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害,也可按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因此该店最终赔偿9500元符合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消委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检查食品包装标注、食品气味、食品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