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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市场监督
内容详情 2020年11月11日 返回该版首页

贪图便宜权益受损 消委维权伸张正义

贪图便宜权益受损 消委维权伸张正义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路上油罐车加油比加油站便宜一半,本以为捡到一个大便宜,却反而损害了车辆。记者近日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贪便宜使权益受损的消费案例。

2019年10月,四川省南充市张先生开车到南部县办事,途经某路口,发现路口停放了两辆油罐车,上前询问得知这两辆油罐车正在给周围的小轿车和摩托车加油,油价比加油站便宜近一半,张先生看到如此低的价格,也给自己的爱车加了200元的油。本以为捡到一个大便宜,可没想到第二天早上张先生准备出门时却怎么也发动不了汽车,到汽车维修店检查发现无法点火,张先生想起昨天加的油,认为应该就是这个问题,于是再次找到经营油罐车的负责人进行理论,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张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南部县消委会。

南部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经调查,在张先生所描述的地方确实有两辆大、小油罐车正在进行汽油、柴油售卖,两辆油罐车的负责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油罐车负责人表示这两辆油罐车属于某商品建材有限公司,质量没有任何问题,消费者也无法提供确实证据证明就是加了这两辆车的油出现了问题。工作人员联系汽车维修店人员来到事发地,维修人员证实,张先生的车经检查测试,由于加油导致车辆出现问题的概率在百分之九十。工作人员耐心讲解法律法规,使油罐车负责人认识到自己在贩卖过程中确实存在未持有相关资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油罐车负责人赔付消费者汽车维修费并赔偿消费者损失1000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移动油罐车贩卖成品油是我国明令禁止的交易行为,本案中移动油罐车负责人涉嫌无证无照经营,南部县消委会已将此案移交至相关执法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消委会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车安全关系到生命安全,一定要到正规的加油站进行加油,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