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万死鱼农民悲
成功调解获巨额赔偿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对养殖户来说,买到过期杀虫药导致养殖物死亡无疑是一起悲剧。可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养殖户该怎么办呢?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关于这样的消费案例。
2019年6月24日凌晨5点,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三江镇养殖户郝某某的鱼塘的叉尾鮰陆续开始浮头和死亡。刚开始死亡量不大,但温度一升高,突然死亡量就加大了,直到中午鱼塘里的几万斤叉尾鮰均出现浮头以及死亡,而且死鱼现象仍在持续。郝某某的心一下就乱了,遂致电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求助。
接到郝某某的求助电话后,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井研县监管局、井研县农业局、三江镇金仓村委会等部门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后发现,2019年6月23日早上,郝某某在马踏镇一水产养殖专合社蒋某某处购买了20瓶价值450元的指环虫杀星鱼药放到了鱼塘里。6月24日中午大量的叉尾鮰出现浮头以及死亡。郝某某联系蒋某某进行现场查看补救时才发现用的指环虫杀星鱼药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生产日期2017.01.14有效期至2019.01.14)。而且药瓶标识上注意事项明确标注:斑点叉尾鱼、大口鱼禁用,特殊养殖品种慎用。
经多方核实了解,叉尾鮰鱼是因使用过期和叉尾鮰禁用鱼药造成浮头和死亡。此时,郝某某提出,此前鱼塘内共计有叉尾鮰8万斤,且均处于生长期,按1.5万斤增长比例算,共计9.5万斤,目前市场价格为9.5元/斤。因此,郝某某希望蒋某某赔偿现金90万元。
面对巨额赔偿,蒋某某犯了难,他承认是自己忙中出错卖错药。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时的疏忽,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工作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多次反复做工作,本着互谅互解、换位思考、理性处置的原则,耐心细致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书面协议:由蒋某某整塘包干处理鱼塘的鱼,按6.7万斤(鱼塘叉尾鮰已打捞数),市场价格9.5元/斤,总价值63.6万元(后二次调解商定为59.4万元)赔偿郝某某;塘内剩下的鱼以及打捞的死鱼由郝某某自行做无害化处理,必须挖坑深埋,不得影响生态环境;郝某某鱼塘的水质改善药物由蒋某某无偿提供。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中,鱼药销售方销售过期的鱼药并且该鱼药不能用于消费者所需医治的鱼品种,造成消费者养殖的鱼浮头和大量死亡,责任在销售方。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