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收集个人信息遭处罚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消费者遇见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办?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19年4月13日,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消委会接到一位学生家长的投诉,称某某培训机构不断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反复通知其带小孩到某某培训机构参加教育讲座活动,令他不胜其烦。他本人表示从未向此类任何培训机构或者个人提供过自己的联系方式、小孩姓名、就学情况等信息,要求严查这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并公开道歉。
接到投诉,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开江县消委会当即将该案转至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并会同该局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自然人,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在筹办一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开江县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找熟人朋友等方式收集在校学生及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及就学情况的个人信息167条(次)并形成通讯录。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他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其通讯录上的家长及学生于2019年4月13日到开江县某广场二楼参加由其组织的教育讲座活动,并形成相关通话记录,如“未接”“电聊”“通话中”“忙,到时看”“不来”“来,地址发短信(已发)”等字样。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未向学生及家长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经其同意,在收集使用过程中未产生直接获利,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收集的个人信息167条(次),数量较少,主动销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原始载体,违法行为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开江县消委会要求其向消费者公开致歉,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该案当事人为提升正在筹办中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知名度而举办教育讲座活动,在活动过程中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未经消费者的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之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