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报刊平台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72 邮发代号:61-41 总编辑:李晨赵 Email : xnsbshe@126.com
第05版:市场监管
内容详情 2021年03月17日 返回该版首页

不可抗力引发纠纷 因疫援鄂隔空维权

不可抗力引发纠纷 因疫援鄂隔空维权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遭遇突发事件,合同可以解除吗?什么样的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1月28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了一个普通而又特殊的维权电话,消费者周女士称自己和丈夫原本打算年初举办婚礼,在某婚庆公司预定了2月21日的婚庆服务,并缴纳了2200元定金。但疫情突袭而至,身为医务工作者的周女士主动请缨加入了医院援助湖北医疗队,成为泸州援鄂的志愿者。因回泸州时间待定,婚礼延期,与该婚庆公司协商退款。被拒后,周女士投诉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希望退回婚庆服务的定金。

疫情期间,该婚庆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到消费者周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但该婚庆公司以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为由,只同意周女士可以延期举办婚礼而拒绝退款。当天,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联系该婚庆公司负责人要求参与调解。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认为,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周女士作为医务工作者奋战在抗疫前线,归期未知、婚期未定,加上疫情防控需要和消费者职业的特殊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能性极大,相比延期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才是公平解决此项消费争议的方式。最终经调解,婚庆公司表示理解并支持援鄂医护志愿者,立即退还定金2200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属于因不可抗力引发的合同履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确定因疫情导致合同争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利益衡平的公平原则来处理,就本案来看,消费者属援鄂医务工作者,因职业需要参加抗疫,同时也因政府疫情防控而不能确定婚礼举办时间,解除与婚庆公司的合同,更符合利益衡平、公平处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