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营销套路深
消费分期要看清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消费者分期购买大件商品已经是常态,分期付款方便,但分期套路也不少,比如免息不免手续费、分期变贷款等,消费者一不留神就会踏入“陷阱”。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10月6日,消费者余先生在南充某商场购买一台空调,销售人员称办理分期付款可享受300元返现。消费者支付全款并签下分期付款的《服务协议》,由商场工作人员为消费者下载APP完成身份证和银行卡绑定。当晚,消费者余先生收到“APP”发来的一条信用贷款已通过审批的短信:贷款为10499元,借款期数为12期,2020年11月7日应还第一期借款844.32元。余先生惊诧万分,自己已付清货款,何来一笔额外信用贷款?余先生多次联系工作人员,要求立即取消该笔贷款业务,工作人员以已经签订相关协议为由拒绝。余先生遂投诉至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调查,商场工作人员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余先生办理分期消费的性质和权益,以返还获利来诱导消费者办理信用贷款。余先生已提前全额支付了货款,而分期获得的贷款进入商场公司账户,再用消费者已缴纳的空调货款分期还这笔贷款,增加了消费者的信用风险。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认为,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该优惠活动的时候,故意将“贷款”表述成“分期付款”误导了消费者。经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析法说理,多次调解后,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经营者取消为消费者办理的贷款;二、已经返现给消费者的300元优惠,不予收回,作为补偿;三、经营者负责人现场给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对于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消费者在支付空调全款的情况下,又在销售人员的诱导下通过APP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取得与常理不符的意外利益,消费者应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出理性的消费决定。在本案中,经营者未按照《消法》第二十条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重要信息的提示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很难确实明知建立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贷款合同解除是符合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的各方主体都可能成为受损者,要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切实地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