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变更年卡作废 明晰责任余额全退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预付消费优惠多,消费者掏钱办卡一时爽,然而后续服务却多数不如意。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 年7 月,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凤凰分会陆续接到消费者对自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称:2018年8月,在该旅游公司办理了不同价格的“水世界”消费年卡,办卡时商家承诺第二年免费使用。然而,2019年旅游公司将“水世界”项目转让给了“四川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后,持卡消费者们却被告知,他们之前办理的消费年卡不能使用了。因此,引发了群体性消费投诉。
接到投诉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凤凰分会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据了解,该旅游公司于2018年投资开发的“水世界”项目,其实运营不到一个月就停止营业了。2019年,该公司把该项目转让给了信息公司。因重新装修未营业,直到2020年7月,“水世界”项目才正式营业。就消费者投诉问题,信息公司以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债务由原经营者继续承担为由,认为消费者不能再使用“水世界”项目年卡,责任方应该为旅游公司。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凤凰分会认为 旅游公司作为发卡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年卡服务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不具备继续履行约定的能力,应采取退还相关费用等方式妥善处置纠纷。经多次调解,旅游公司承诺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截至2020年8月10日,旅游公司已退还750余张年卡,退还金额共计26万余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中因企业的转让行为导致消费者的消费年卡不能使用的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本案例中,消费者在旅游公司办理“水世界”项目消费年卡时,双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其承诺第二年免费使用亦属于合同内容,旅游公司应当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旅游公司应当在年卡到期前为消费者提供约定服务内容,但旅游公司将“水世界”项目转让给信息公司后,导致事实上不能履行,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消费年卡中尚未消费完的剩余费用并承担相应的预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