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受限不可取 支付方式应自由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因商家限制支付方式造成消费者投诉现象时有发生。取消停用某种支付方式是否涉嫌强迫消费者选择支付方式,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3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四川省阿坝州卧龙特别行政区耿达镇某加油站加完油付款时,被告知必须关注加油站公众号才可付款,拒绝接收现金和微信等其他支付方式。交涉无果后,消费者只有按其要求关注公众号付款后离开,但认为加油站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四川省阿坝州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加油站进行整改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四川省阿坝州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认为: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消费者在消费时,既可以选择现金支付,也可以选择银行卡、手机等移动方式进行支付,经营者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加油站指定支付方式的行为系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加油站立即整改指定支付方式的行为;加油站通过电话向王先生赔礼道歉。王先生表示满意,该投诉圆满解决。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是经营者指定支付方式,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产生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之规定,使用人民币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经营者无权指定消费者的支付方式。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对于支付方式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费者其他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