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四川省教育厅日前印发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两项《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来说,哪些行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后,如何处理?处理的程序是什么?两项《实施细则》提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意见将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列举了12项应予处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
该《实施细则》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中小学教师,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对具体处理方式和处理权限作了详细说明。该《实施细则》提出,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履职。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适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而《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适用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班,以及幼儿培训机构的教师。该《实施细则》列举了12项应予处理的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等。同时,对违反了职业道德的幼儿园教师具体处理方式和处理权限、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的使用等作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