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私教离职
消费者退费遭拒
四川广汉市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
□苏焕云 本报记者 高明山 李鹏飞
7月19日,在四川省广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下,一起因健身训练引发的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最终,健身房经营者与消费者罗女士解除健身协议,并退还消费者健身费用4500元。
原来,6月15日,消费者罗女士到广汉市某健身训练处体验健身,觉得健身环境和器材都不错,特别是对健身女教练安安深感满意,当即与健身房签订为期1年的训练,费用4500元,并在协议中注明安安为其指定教练。但过了几天去健身时却被告知,女健身教练安安已辞职了,只有另安排别的男教练。消费者当即表示不愿意,要求健身房退还费用。健身房以签订了健身合同为由加以拒绝。消费者罗女士在多次与健身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7月15日到广汉市消委会投诉。
接案后,广汉市消委会十分重视,把双方请到消委会了解情况。消费者强调在签订合同时注明了要选定的女教练,健身房认为教练变更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消费者执意要女教练也可以另外安排女教练,但不同意退款。
广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在仔细听取双方陈述和查看签订的健身合同后指出,健身协议没有协议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从签订时就存在着纠纷的隐患。经营者办理预付款卡业务也未经当地商务局备案,没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终止原合同,由健身房在1个月内退还消费者4500元费用,双方均表示满意。”广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健身、美容等预付式消费,建议消费者可以事先与商家做书面约定。对于预付式消费时常会遇到的退款等问题,也建议消费者在充值购买前对涉及重要权益的相关内容,比如退卡的方式等进行约定,以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在付款时应选择正规的收款账户,尽量避免将款项支付至员工个人账户,务必留存好合同、支付凭证、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发生纠纷后应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