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不成反受伤 消委维权获赔偿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药不能乱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药品岂能被化妆品替代?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7月27日,四川省广安市消费者谭某的母亲因其27日当天脚部扭伤的缘故,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李某,李某宣传其经营的“道圣康膜”化妆品可以有效治疗其母亲的脚伤,之后谭某便以280元价格在李某的“道圣康膜”化妆品店买了一套产品给她母亲使用,使用一周后谭某的母亲出现皮肤痛痒,有很多水泡,从脚背到膝盖都肿了,随后住医院治疗。谭某找李某索赔不成,请求邻水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委)调解。
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明,李某经营的是化妆品,其本人不具备医疗资质,他宣传其化妆品可以治疗谭某母亲腿伤的目的是推销其化妆品。谭某母亲使用后导致腿伤治疗不成反被延误治疗最佳期,最终只能入院治疗。经邻水县消委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于2020年8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谭某30000元(费用包含谭某母亲住院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费用于2020年8月3日一次性支付,若谭某母亲还需治疗,后续治疗费用由谭某自行承担;上述赔偿费用支付后谭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李某提出赔偿或追究责任。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李某把化妆品当药品宣传使用,明显忽悠了消费者,违背了消费者意愿,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某应当承担其因虚假宣传商品,导致消费者母亲受到伤害的违法后果,并支付其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