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馆售卖过期茶叶被判十倍赔款
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限江油市某茶馆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某退还茶叶货款2198元,并向张某某支付货款十倍惩罚性赔偿21980元。
2021年4月15日,张某某在江油市某茶馆经营场所购买了“再品茉莉花茶”6盒,单价268元/盒;购买“初见茉莉花茶”5盒,单价118元/盒,共计货款2198元,以上涉案茶叶保质期均为18个月,其中有一盒“初见茉莉花茶”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其余茶叶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9月7日。以上涉案茶叶全部已过期。2021年10月12日,张某某起诉至江油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江油市某茶馆退还货款2198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1980元。后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查明,张某某多次多处购买过过期食品,并进行了维权。另外,张某某还在绵阳某区某茶具经营部(与江油市某茶馆属连锁店)也购买了过期茶叶。
依据法院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了如上事实。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认定江油市某茶馆销售超过保质期茶叶的行为,为明知行为;张某某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张某某应认定为广义上的消费者,属食品安全法保护对象。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张某某,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江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俊华 赵文君 特约记者 田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