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独自大额消费 消委依法助力维权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屡屡发生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引起的消费纠纷。对未成年人独自进行大额消费的行为,其家长(监护人)和商家都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孩子健康成长。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8月10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一位老年消费者带着13岁的孙子到东兴区消委会投诉称,其孙子在没有跟家人商量的情况下私自用家人为他准备的下学期生活费850元,在某手机维修店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因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刚脱贫的贫困户,由家中两个多病且均无收入来源的老人照看孩子,其儿子和儿媳在外务工,收入也很微薄,孩子下学期的生活费是存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凑齐的,如果钱拿不回来,孩子就无法继续读书。老人遂带其孙向商家协商退费,商家表明该手机属于自愿购买,坚决不退费。老人无奈之下到东兴区消委会投诉,迫切希望消委会能够帮助退机拿回850元。
东兴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工作人员意识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和脱贫户,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手机店营业员表示该学生在购买手机时与家长有过通话,在学生家长同意后才售出的手机。针对手机店营业员的说法,学生给予了否定,双方陷入了争执。消委会工作人员要求手机店营业员对与学生家长通话这一事实进行举证,手机店营业员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通话事实。最终核实,手机店营业员未与学生家长通话且在售前也未了解该未成年学生购机资金来源,消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规,在监护人制止该学生不良行为时商家应当给予支持,退款退货。经消委会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耐心劝导,商家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表示同意退款退货。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中,购买手机的仅是一位13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进行的只能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价值850元的手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商家应该退还手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