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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市场监管
内容详情 2022年12月07日 返回该版首页

烟花变轨被炸伤 消委调解获赔偿

烟花变轨被炸伤 消委调解获赔偿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过年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庆贺佳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为避免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要到正规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购买,在燃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的燃放规则,一旦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需提前检查并保留票据,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3月16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百果乡消费者肖先生向德阳市中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江县消委会”)投诉,称2021年春节期间购买了中江县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因烟花质量问题被炸伤,双方在后续治疗费用上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请求帮助维权。

中江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肖先生的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通过受害者提供的事发时的照片、室外监控视频以及入院治疗的材料,了解到肖先生在燃放该厂家烟花时,本应该直冲上天的烟花出膛后突然改变运行轨迹,转向直冲在一旁拍摄的肖先生而来,导致其下颚以下锁骨以上皮肤烧伤。由于烟花销售时间很短,事发时销售商早已将剩余产品退厂处理。销售商认为其进货渠道正规、手续齐全,不应该承担责任,认为消费者应当向生产厂家索赔,因为厂家认可事故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事发后,厂家已垫付前期治疗费用5000元(现场出具了相关费用单据)。现在,肖先生提出,平时工作在成都,在中江治疗,往来不便,要求厂家一次性支付后期治疗费用21000元。厂方认为,肖先生在燃放烟花过程中安全距离不够也有过错,不同意解决方案。经中江县消委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厂方再一次性支付肖先生20000元,加上前期垫付的治疗费5000元,共计赔付25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是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典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消费者因烟花质量问题导致受伤,提出赔偿诉求,有法律支撑,应予支持。依据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消费者可直接向厂方索赔,厂方应当依法对受害者作出合理赔偿。

事发时,该花炮厂已列为当地产业转型企业,当年并没有生产,春节期间只是消化库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已无该批次剩余产品,无法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和证据收集。鉴于消费纠纷调解时厂方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市场监管所责令其改正,对剩余其它产品按产品质量要求严格管理。

通过此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避免发生事故,确保人身安全,在购买烟花爆竹类产品时要注意:首先应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公司或专营店购买;其次要查看产品的标志是否完整、清晰,内容至少包括厂名、厂址、警示语和燃放说明;最后应该按照说明书进行燃放并保证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