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品惹纠纷 诉案协同净环境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药品安全无小事,事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购买药品,需提前检查,如遇到不合格的药品,需保留票据。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11月22日,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消费者黄女士在当地某诊所购买了394元药品,疗程为西药和中药各服用四天,经营者告知消费者先服用西药,服用完后再服用中药。黄女士遵医嘱服用中药的第二天早上,发现有4包中药已过期,还有1包为临期,同时,黄女士服用后感到头晕、身体不适。与药店协商无果,遂向德阳市绵竹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绵竹市消委会”)投诉,要求赔偿。
绵竹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该诊所了解具体情况,消费者黄女士当场提供了购买凭证、过期药品包装等证据,经初步核实,该药品确为过期药品,经营者对向黄女士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供认不讳。经协商,诊所向消费者赔偿6000元。同时,绵竹市消委会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案源线索。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过期药品是劣药,属明令禁止销售范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且药品性质特殊,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药品经营者更应从敬畏生命,从保障身体健康出发,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作出赔偿。
这起消费纠纷案例,考虑到产品特殊,为让经营者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充分吸取这次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加强自身管理和约束,绵竹消委会将案源线索交辖区市场监管局,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形成了协同共治,一方促消费纠纷调解、一方抓违法行为查处,营造更好的消费环境,同时促进经营者更加健康有序地经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