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调解农资纠纷
消委协助把权维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三农”问题涉及民生,农作物往往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因农资使用不当造成的农作物减产或者绝收会让农户丧失一年甚至数年的经济收入,同时三农维权周期长、维权难度大等特点也会加剧农民在农资纠纷中的损失。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0年1月,2户家庭农场和1户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共3人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现场投诉反映,称其因购买了某农资公司销售的尿素,致使小麦受损减产,多次向经营者反映沟通却得不到赔偿,遂向绵竹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请求提供帮助,要求经营者赔偿50万元。
绵竹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工作人员逐一了解情况,消费者提供了购物凭证、粮食受损图片等物证,鉴于此起投诉涉及专业领域,且金额较大,绵竹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立即将此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联合农业农村局、齐天镇政府、村委会等多方组成专项调解工作组,先后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消费者一直对产品质量问题存疑,经营者一口咬定质量没问题,为了解开谜团,绵竹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请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消费者购买的本批次尿素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但产品本身为工业尿素,经营者未按国家标准在包装上标明警示语。消委会工作人员依据抽检结果和消费者的诉求再次进行调解,并耐心向经营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但经营者以经检测产品是合格品为由拒绝赔偿,调解仍无结果。至此,时间已过去一年,绵竹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建议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帮助消费者诉讼维权。最终,专业合作社决定起诉经营者。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4.25万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农资消费纠纷案例属于消委会受理范围。依据《消委》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本案中的产品为工业尿素,虽经检验合格,但未按国家标准在包装上标明警示语,导致消费者使用后出现大面积减产的情况,经营者存在明显过错,应予赔偿。
此案件的处理成功,绵竹市消委会充分发挥了消委组织平台作用,积极落实消费维权协同共治要求,凝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力量,多部门协调联动,最终,凭借诉调对接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起诉,成功为消费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