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故障不理睬
消委调解退全款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电动四轮车是便利的代步工具,但当它刹车不灵时,就让车主不安了。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4月4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消费者林先生在旌阳区黄许镇某车行花13200元(包括加装增程器的价钱)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四轮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刹车不灵的问题,反映多次,经营者不理不睬,到其他地方修理过后依然出现该情况,林先生已不敢再开这台车。2021年8月30日,林先生到旌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该车行经营者退款退货。
2021年8月30日下午15时10分,林先生将电动车开到黄许分会,黄许分会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前挡风玻璃上贴有“整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出厂合格证”,检查全部车身未见铭牌,无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用户使用手册上标示“山东某电动车厂”,未标示厂址。因涉诉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黄许分会立即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告知黄许镇市场监管所,黄许镇市场监管所于2021年8月31日对旌阳区黄许镇某车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销售无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四轮电动车。经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双方于9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退还购车款12400元,林先生退还所购四轮电动车。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经营者在售卖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真实情况,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经营者出售的电动车刹车不灵,标识不全,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旌阳区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退款要求。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应详细了解其质量、功能等真实情况,熟读用户使用手册,并签订购买合同和详细售后服务协议作为维权凭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和标准规定,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不得隐瞒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重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