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欠款难要回
法庭帮忙促和解
□任红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老吴、老李、老王都是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的生意人,张某曾是他们共同的合作伙伴。2020年期间,老吴、老李、老王都曾向张某销售汽车配件,张某分别向三人支付了数千元货款后,留下欠付三人共计12万余元的债务。
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家里也不见人……三人无奈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寿安法庭接收立案材料后,将三案并入诉前调解程序,但调解员仅与张某通话一次,陈述案情后,张某及其家属从此拒接电话,无法联系。
三案自此进入立案程序,蒲江法院送达专员数次电话联系无果,便至其家中、所在地村委会寻人,他又“消失”了。寿安法庭同三位债权人反复确认“蛛丝马迹”,确认张某及其亲属应该就在户籍地居住,但多次去找,均未找到人。承办法官不放弃,趁过年期间“突袭”,再次上门寻找,终于在张某家中将其找到。
面对面询问,张某对欠款事实并无争议,也道出了近年来生意亏空、上家欠款而无力付款的苦衷。在其家中,寿安法庭着重对张某释明了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张某同意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和解。
基于双方共同的调解意愿,寿安法庭遂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张某为表诚意,于2月3日调解当日在家人帮助下,分别向老吴、老李、老王支付了1万元、2万元和2.5万元。
老吴、老李、老王也在逾期付款利息上作出让步,予以了免除。最后,各方也顺利对剩余未付款达成了分期支付的一致意见,余款共计7万余元将最迟于2024年5月底前付清。
至此,三件纠纷暂时告一段落,寿安法庭也将持续关注本案款项履行状况,监督欠款方诚信履约,推进三案彻底化解。
法官有话说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是个人、社会和国家得以存续发展的基础。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对于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人员,人民法院将依申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