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抚养和探视不可缺席!
□ 任红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文/图
孩子9岁时,父母离婚了,如今孩子已经15岁,母亲6年来却从未拿一分钱抚养孩子,如今孩子想向母亲讨要抚养费……
父母离婚 母亲不愿支付抚养费
9岁时,小张的父母协议离婚了。协议约定:小张随父亲张某生活,母亲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现在小张已15岁,母亲王某未支付一分钱。于是,小张准备起诉母亲王某。
小张在父亲的陪伴下来到蒲江法院寿安法庭。法官向张某了解详情期间,小张独自坐在角落里,情绪低落,默默无言。在法官的耐心安抚下,小张吐露了心声:“我妈从来不管我,从来没有回来看过我……我只希望她能多关心关心我。”
小张的经历让法官十分心疼,为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法官立即启动涉未成年人绿色保护通道及诉前调解程序,及时解决小张抚养费问题。
法官电话联系上王某后,将小张的想法告知了她。王某对其欠付小张生活费的事项无异议,但其辩称:“我未想过不管他,我也想看看他,是他爸一次又一次拒绝我对他的看望。”
欠款事实无争议 双方互谅互信
基于双方调解意愿,为一次性化解小张之后的抚养费支付和探视两方面问题,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着重针对抚养费的支付和对孩子的探视向双方进行释明:
“父母离异后,不同孩子生活的一方对孩子进行探视是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基于孩子的利益进行配合,不应人为设置障碍。”
“抚养费的支付也是法定义务,不应拖延支付。”
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后,承诺将互相配合,并经诉前调解达成了协议:王某按期对小张进行探视;王某也当庭支付了1000元抚养费,余款将按期进行支付。
法官有话说
由于婚姻期间之间的种种矛盾,离婚后一方人为阻碍另一方对孩子进行合理探视成为了当下离婚常见的“后遗症”。
人为扭断情感纽带,不仅造成成人间的矛盾升级,也会给孩子带来心灵创伤。父母对此应当有充分认识: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即使父母离异,孩子的健康成长仍应当是父母共同负责、共同关注的重心。抚养费用的及时支付是从经济上对孩子的成长提供支持,而合理探视也是对孩子的成长提供情感支持,二者均不应该缺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