柑橘涨价果农悔约
法院出面成功调解
法官提醒:秉持契约精神 遵守合同约定
□魏文通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原告徐某与被告龚某于2022年4月签订《果品购销合同》,约定龚某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向徐某出售7万斤左右耙耙柑,并就果品的质量、单价等做了约定,徐某按约向龚某支付了定金4万元。
2023年1月初,徐某按照约定来收耙耙柑,可龚某却再三推脱。后来徐某无意间得知,龚某已将耙耙柑另行出售给了他人,现已无法向徐某提供耙耙柑了。徐某表示,龚某这是不守信用的做法,自己必须要得到赔偿。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鹤山法庭法官查阅分析,双方之间的《果品购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官向龚某指出,既然已经签署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出售耙耙柑,导致无法向本案原告徐某供货,属于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龚某意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当场向徐某支付退款及赔偿款共计6.6万元,原告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即提请撤诉,承办法官依法准许。
同一天,承办法官还就另一起类似的柑橘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亦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类似于耙耙柑等水果,受到气候等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价格往往会出现变动。为保障购销双方利益,对于依法签订的果品类购销合同,双方应当详细约定供货期间、水果品质、供货数量以及价格等关键要素,且对于价格、质量等核心条款,可以约定协商价格动态变化机制,避免合同签订后产生违约行为。
同时,法官也提醒合同双方,要秉持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不能随意毁约,共同建设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