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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经济与法
内容详情 2023年02月21日 返回该版首页

柑橘涨价果农悔约 法院出面成功调解 法官提醒:秉持契约精神 遵守合同约定

柑橘涨价果农悔约

法院出面成功调解

法官提醒:秉持契约精神 遵守合同约定

□魏文通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原告徐某与被告龚某于20224月签订《果品购销合同》,约定龚某在202211月至20231月向徐某出售7万斤左右耙耙柑,并就果品的质量、单价等做了约定,徐某按约向龚某支付了定金4万元。

20231月初,徐某按照约定来收耙耙柑,可龚某却再三推脱。后来徐某无意间得知,龚某已将耙耙柑另行出售给了他人,现已无法向徐某提供耙耙柑了。徐某表示,龚某这是不守信用的做法,自己必须要得到赔偿。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鹤山法庭法官查阅分析,双方之间的《果品购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官向龚某指出,既然已经签署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出售耙耙柑,导致无法向本案原告徐某供货,属于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龚某意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当场向徐某支付退款及赔偿款共计6.6万元,原告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即提请撤诉,承办法官依法准许。

同一天,承办法官还就另一起类似的柑橘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亦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类似于耙耙柑等水果,受到气候等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价格往往会出现变动。为保障购销双方利益,对于依法签订的果品类购销合同,双方应当详细约定供货期间、水果品质、供货数量以及价格等关键要素,且对于价格、质量等核心条款,可以约定协商价格动态变化机制,避免合同签订后产生违约行为。

同时,法官也提醒合同双方,要秉持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不能随意毁约,共同建设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