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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市场监管
内容详情 2023年02月22日 返回该版首页

康养消费有分歧 消委调解促和谐

康养消费有分歧  消委调解促和谐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以高额回报或赠送消费优惠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向机构投入大量资金,最后资金打了水漂。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19年6月23日,四川消费者曹女士被高额返利吸引,与某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支付5万元养老服务费,可用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医疗救助、生活、床位、旅游、护理费等费用。双方约定如未消费,一年后全额返还,同时消费者每月还将获赠代金券666元,如代金券未消费,则用现金抵付。2020年6月3日,养老服务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解除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5万元由养老服务公司分期退还,截至协议约定日,消费者仍未收到返还款,遂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

接诉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了调查,投诉双方对《养老服务合同》及《协议书》并无异议,合同及协议内容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养老机构辩称延期返款主要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经调解,养老服务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返还消费者2.5万元,1月19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约谈养老服务公司,养老服务公司于1月21日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交《退款约定》,约定于2021年3月底退还消费者剩余费用2.5万元,而养老机构依然没有按约定退还剩余费用。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中,消费者与养老机构的法律行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署《协议书》约定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款项后,养老机构以各种理由迟延履行返还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养老机构返还费用,养老机构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案例中,养老机构不仅要承担返还费用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还将承担约定日起未返还款相关利息责任。

随着老龄化趋势加速,针对老龄人口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养老、康养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泥沙俱下,带来一些负面问题,对此,四川省消委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要多想多看,炼就慧眼,老年消费者在交付相关养老费用时,既要保持理性谨慎的消费态度,又要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谨防“养老”变“坑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