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高原旅游出意外
旅行社未尽告知义务负主要责任 该赔!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旅游热”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旅游来满足精神需求,但实践中不时发生旅行社不规范经营的情况,亟待加以规范和引导。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罗某向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交纳了旅游款1490元。该旅游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杨某向罗某出具了收据一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分公司经营的旅行社未向罗某告知高原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未询问罗某的身体状况。而后该分公司委托四川某旅行公司对罗某等游客进行具体的服务,由此公司安排罗某等游客的吃、住、行、导游等具体事务。2021年6月30日,罗某一行人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2021年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事发时罗某69岁,一直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安排行程的旅游公司在罗某发病后,采取了为罗某提供氧气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救助行为。死者罗某的近亲属邓某等3人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璧山法院”),请求判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某旅行社成都分公司、四川某旅行公司、杨某等共同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本案审理中,璧山法院主动联系川渝协作对口人民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召开案件协商会议,针对案件的赔偿主体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开展协商,着力研究旅游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等3人作为罗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某旅行社成都分公司在与罗某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当向罗某告知不适合参加旅游的情形和安全注意事项。但该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也未针对罗某存在的基础疾病和高海拔地区的旅游风险,向罗某作出准确的告知和明确的警示,因此该成都分公司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杨某作为此成都分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四川某旅游公司在罗某发病后尽到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璧山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某旅行社成都分公司按照4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邓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99354.53元,该旅行社公司对成都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成都分公司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璧山法院认定的案涉责任主体和过错责任比例予以支持。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本案中经营旅行社的主体未履行对游客的风险告知义务,对游客的生命权造成侵害。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督促旅行社切实履行对旅游者的风险告知义务,以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川渝两地法院协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川渝两地法院通过开展此类案件的协商会议,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并发挥典型案例和司法建议的指引功能,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规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旅游行业发展,助力打造具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