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8万元买到二手事故车
法院: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汽车市场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也逐年呈上升趋势。伴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成长壮大,标的物信息不完整、交易流程不完善、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凸显,既影响二手车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又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15年4月5日,来自重庆的雷某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协议》,约定雷某某在该公司购买奥迪Q7品牌轿车一辆,成交总额为56.8万元。雷某某当天支付全款提车,并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2017年12月,雷某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准备用该车置换一台宝马轿车,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9月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审理中查明,该车系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以50万元从原车主梁某国处购买。雷某某认为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出售案涉车辆时未告知车辆事故情况,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成都某二手车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确认协议、当日支付购车款并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雷某某对案涉车辆的车况予以认可且对车辆价值进行了内心评估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系双方合意结果,且无显失公平情形,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驳回雷某某的诉讼请求。雷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应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对于车辆的维修、保养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在消费者具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且未主动询问商家的情况下,商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不能认定为具有刻意隐瞒的意图,故商家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维修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对所购商品的知情权,商家有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义务。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在向雷某某销售车辆时未按规定直接告知车辆事故信息,侵犯了雷某某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同意退还车辆,且案涉车辆已由雷某某使用较长时间存在贬值情况,遂判决雷某某退还车辆,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向雷某某支付车款及损失金额共计56.8万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四川高院通过再审改判及嗣后向四川省汽车汽配服务业商会提出司法建议,不仅积极回应了重庆消费者的司法诉求,表达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还有助于推动成渝地区共同建设高标准一体化的市场体系,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改善消费条件、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升级营造一流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