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兄弟借出银行卡
成信息网络诈骗罪“工具人”
□ 阿迪力江·艾尔肯 本报记者 王建武
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青少年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以金钱为诱饵,使他们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1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被害人杨某在网上浏览股票期间,先后添加“方有义”“小梅”(暂未查实)等人为微信好友,并被“小梅”添加至“凤凰财经-线上讨论交流C”微信群,后经“小梅”推荐链接并引导其安装“申券通”手机App,通过在微信群推荐股票引导被害人在“申券通”手机App充值并购买股票的方式,先后六次骗取被害人杨某454800元。其中,29800元涉案资金通过六次转账后流入本案被告人王甲、王乙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内。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查证,王甲、王乙两兄弟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两个人名下的4张银行卡、4个U盾及2张手机卡相互绑定后出借他人使用,提供本人持有并开通网银功能的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从中分别获利3500元、2000元。客观上造成王甲借出的个人名下的2张银行卡内流入诈骗资金2.98万元、银行卡单向交易流水达2968.9535万元;王乙借出的个人名下的2张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总流水为745.5075万元的危害性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电话卡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导致被害人杨某损失2.98万元的危害性后果,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依法没收两被告人违法所得3500元、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