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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市场监督
内容详情 2023年04月26日 返回该版首页

真假品牌要辨清 慎防权益受侵害

真假品牌要辨清  慎防权益受侵害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市场上,有名牌,就有“傍名牌”。不良商家仿冒一些知名品牌的商品,利用知名品牌“搭便车”,快速提升产品销量。这种侵权仿冒的行为不仅严重误导消费者,更是损害了知名品牌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企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0629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权利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与其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外包装近似,请求查处该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底设计制作“凤业”牌泡鸡爪包装袋图稿,20187月获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下半年开始对外销售,产品主要流向四川达州、巴中等地。经产品比对和消费者走访,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产品,与权利人包装、装潢极具特色的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产品外包装颜色、形状图案、商品名称、镭射图案等标识多处近似,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凤业”牌泡鸡爪外包装标识整体构成对权利人“有友”牌泡凤爪产品的混淆。

20209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凤业”牌泡鸡爪产品2197袋及外包装袋15000个,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保护知名品牌在先知识产权。本案中,权利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先于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外包装专利,并在生产、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通过长时间宣传推广,该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商业价值巨大,应予支持保护。严肃查处“混淆行为”,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获取不法利益,其混淆行为欺骗消费者,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案件的查处使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依托川渝协作机制,加强两地执法合作。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执法协作、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在法治宣传、源头治理、信息沟通、协作办案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跨区域合作保护工作体系,达到节约行政执法成本和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促进川渝双城经济圈市场秩序良性发展,优化川渝两地消费环境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