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缝猪肉”以次充好属欺诈
消委助力维权“退一赔三”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买猪肉竟然遇上“缝合”肉,把猪项圈肉以及切割下的零碎肉等用线“缝”成“精瘦肉”,该涉嫌以次充好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2年11月7日,一名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电话,称其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麻柳湾市场猪肉摊区购买的猪肉,经营者把项圈肉与瘦肉(不同部位不同价格的肉)用白棉线缝合在一起,按瘦肉价格进行销售,欺骗、坑害消费者。
接到投诉后,广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北辰分会(以下简称广安区消委会北辰分会)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消费者于11月7日上午11时许在广安区麻柳湾市场猪肉摊区7号摊位购买猪肉12斤,单价为16元,共支付192元,当天晚上拿出来食用时发现猪肉上有线头,仔细查看才发现该肉是人为缝合拼接而成,遂拨打了投诉电话。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7号摊位经营者正在销售猪肉,案板上摆放有多块已切割好的猪肉,经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消费者购买的猪肉系7号摊位经营者销售的,经营者也承认了他本人用白色棉线将项圈肉以及切割下的零碎肉等与瘦肉缝合在一起,以“精瘦肉”“三线肉”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的事实。在灯光的照射下,这些肉与正常肉无异,从外观上根本看不出来经过了“缝补”。另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在经营者案板上发现,有2块已切割好的猪肉上用白色棉线缝合的肥肉和瘦肉,经现场称重共计20斤,销售价格为18元/斤。
通过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经过现场调解,经营者冯某退还全部货款192元,并按货款3倍赔偿消费者人民币576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并构成欺诈,应当予以“退一赔三”。
同时,经营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对现场查获的缝合猪肉实施了扣押,并对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此案目前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