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费合同起争执 消委助力平纠纷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话费合同何时起效?合同只执行了一半该如何解决?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2年8月10日,消费者龙先生在四川广汉某运营商(以下简称“经营者”)处办理每月79元的宽带套餐并签订了合同。合同明确每月费用 79元,其套餐包含:1张主卡和1张副卡,10G的流量;超过套餐内的流量,前3个G,按照5元/G收取,超过前3个G(合计:10G+3G=13G)后按3元/G收费。可是消费者龙先生9月话费高达324.19元,打电话咨询客服,被告知8月份流量超用8个多G(8.6G),费用是1G/30元,未满1个G按照1个G收取,并称合同标准要在9月合同正式生效执行时才有效,现在执行的是按天收取的标准30元/G,龙先生对结算方式不认同。2022年9月9日,消费者向广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广汉市消委”)投诉,认为超出总价的流量应该按合同签订的套餐价格进行收费。
广汉市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了解,消费者认为8月产生的通信费可以接受,但是不接受流量费收取方式。首先,经营者8月份已按合同条款收取79元的套餐费用,却不按签订的合同条款收取超标流量费用,合同不能只执行一半,只执行对经营者有利部分的条款,不执行对消费者有利的部分。其二在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只是说明套餐执行费用而没有讲清8月份是按天收取费用,自己在没有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办理的业务。三是合同字体小,看不太清楚,工作人员没有对重要部分进行讲解。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又向运营商客服打电话了解此套餐情况。最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签订的合同没有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合同生效的时间上,龙先生认为合同签订就生效了,而实际合同却是当月签订,次月生效。同时,合同条款上字体很小,重要的收费部分没有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更没有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多收取的费用260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经营者8月份已按合同条款收取79元的套餐费用,却不按签订的合同条款收取超标流量费用,合同不能只执行对其有利的部分。作为对消费者有重大关系的内容,合同条款中没有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更没有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