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烦心事 消委出手助维权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随着家居家装市场的发展,房屋装修这一类的消费投诉和纠纷居高不下。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2年9月12日,四川省德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经开区分会旌湖消费维权服务站(以下简称“经开分会旌湖维权站”)现场接到消费者黄女士投诉德阳市某装修公司。黄女士认为该公司在未向其提供任何搭建方案、图纸、价格及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做主非法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工程公司施工,对搭建项目进行暴力强拆,致使房屋大梁及墙体出现大面积破裂、钢筋外露等安全隐患。消费者经过3个月与该装修公司沟通无果,遂投诉到经开分会旌湖维权站,要求商家双倍返还支付的合同金额,并请第三方建筑评估公司进行安全鉴定,同时对拆除的部分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由装修公司承担。
接到投诉后经开分会旌湖维权站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了解,黄女士的装修项目是由该装修公司指定的设计师负责项目的施工及落实,双方已签订装修合同。设计师与消费者双方在未经过装修公司知晓的情况下,约定增加房屋建筑拆除部分的项目施工,其约定的施工项目并未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导致消费纠纷发生。2022年9月19日,经开分会旌湖维权站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过反复沟通,装修公司同意解除装修合同并退款,由设计师向黄女士赔偿2000元,同时对拆除部分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及恢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装修公司对员工管理、施工监管疏忽失职,导致装修公司指派的项目设计师向消费者提出错误的方案,其间被诉双方均未就增加部分项目签订附加协议,无法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为调解增加了难度。同时,经开分会旌湖维权站工作人员要求装修公司加强员工管理,同时提醒消费者:装修过程中新增的施工项目一定要签订附加协议,明确双方权责,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