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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经济与法
内容详情 2023年07月11日 返回该版首页

广告合同起争执 细致厘清化干戈

广告合同起争执

细致厘清化干戈

□廖飞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2022年6月,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为宣传特色旅游项目,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户外广告,张贴在京昆高速成雅段。

双方就此事签订了《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其中对广告发布位置、广告形式、版面规格、广告画面内容、发布期、合同金额、制作周期、验收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约定,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广告公司按照要求制作了相应广告并在指定路段进行了发布,文化公司进行了验收确认。

文化公司验收后,不定期对广告进行抽检,抽检过程中发现广告牌被树枝遮挡,影响广告展示,于是要求广告公司进行整改,顺延广告发布时间12日,并表示不再支付后续的广告发布费用。

广告公司收到通知后,修剪了遮挡广告牌的树枝,并延长了广告发布时间,但双方就继续支付后续费用一事存在争议,多次沟通无果,广告公司诉至蒲江法院。

蒲江法院石象湖法庭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广告发布时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是文化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广告费。

广告公司表示:收到文化公司的函件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并顺延了广告发布时长30日,文化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广告费用。

文化公司表示:发现广告牌被遮挡后要求广告公司整改且顺延广告发布时长12日,实际遮挡时长为30日,故仅愿意支付顺延12日的广告发布费用,由于前期已支付8万余元广告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广告费用已支付完毕。

通过仔细研读合同内容,审查双方提供的来往函件、广告画面等证据,承办法官了解到,虽然文化公司向广告公司发函要求广告发布时间顺延12日,但实际上顺延了30日,文化公司对此情况明知且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文化公司应当支付剩余4万余元费用及广告画面中途更换的制作费用。

承办法官当着双方仔细核算,并围绕合同内容逐条确认释明,最终文化公司同意30日内支付完毕剩余广告费用及广告画面更换费用5.8万余元,本案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