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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市场监管
内容详情 2023年07月12日 返回该版首页

电动车质量存争议 合格证明要看清

电动车质量存争议  合格证明要看清

□本报记者 马工枚

2021年4月,四川省德阳市消费者温先生在旌阳区黄许镇某车行购买某品牌电动车厂生产的四轮电动车1辆,购车价13200元。使用过程中车辆多次出现故障,车身及用户手册上均未标示生产企业地址,出厂合格证检验依据为《电动观光车型式试验细则》。温先生在联系经销商处理无果后,于2022年4月12日,向德阳市旌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旌阳区消委会”)求助。

旌阳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核查,为查清事实,旌阳区消委会于2022年4月13日向电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2022年5月14日,收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一是该企业确有一批2021年3月生产的该品牌电动四轮车错误使用产品合格证,证明上仅标示了该厂名称而未标明该厂地址,且合格证上印制的执行标准是《电动观光车型式试验细则》;二是该厂已于2021年3月21日制定了文件编号为Q/91320321HX001-2020的四轮电动车企业标准并组织生产,但未及时进行自我公开。经查证,该企业已于2022年4月21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随函寄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该品牌电动车厂同意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尽全力弥补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承诺。2022年5月15日,经旌阳区消委会黄许分会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厂家回购电动车,折价8000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温先生反映购买的四轮电动车,车身及用户手册上均未标示生产企业地址,出厂合格证检验依据为《电动观光车型式试验细则》。经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协调核实,该企业确有一批2021年3月生产的该品牌电动四轮车错误使用产品合格证,车辆合格证是机动车整车出厂的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山东单县品牌电动车厂应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